
被拐男子胡龙认亲后拉黑养家,引发舆论热议。1992年,他还是个婴儿时被强行抱离贵州毕节的家中。30多年后,他在福建寻亲成功,回到贵州老屋帮父母刷墙、装热水器,并在今年10月公开宣布已向福建警方申请注销在养家的户籍、改回原名。面对媒体采访时,他表示:“我拉黑了他们的联系方式,彻底断绝关系,一辈子都不会原谅他们。”

这条新闻迅速冲上热搜,网友们争论不休。有人指责他是忘恩负义的“白眼狼”,认为毕竟是养家把他拉扯长大;也有人怒斥买卖同罪,养家本就是共犯。在这场铺天盖地的道德审判中,大众习惯性地把目光聚焦在“恩情”与“仇恨”的二元对立上。

然而,在社交媒体上疯狂站队、争论一个被拐成年人该不该拉黑养父母时,一个极少被公众清醒意识到的法律逻辑浮出水面:断绝收养关系或拉黑联系方式,并不自动等于免除成年养子女对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买来的孩子历经三十年痛苦重聚,法律难道还要逼着受害者去回馈加害者?别急,让我们看看民法典的法条和真实的司法裁判逻辑。许多人的朴素认知里,关系是相互的:既然养家当年通过非法买卖得到孩子,那这就是一段自始违法的关系;现在找回亲生父母,把户口迁走、名字改掉、电话拉黑,两边就两清了。但现实的法律程序没有这么情绪化。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并非当事人单方面发个视频、拉黑微信、或者去派出所注销户籍就能完成。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中,合法的收养关系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登记。像胡龙当年这种1992年被拐卖到福建后形成的所谓“养家关系”,本质上属于非法的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不受《收养法》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合法收养的保护。非法买卖形成的并非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而是一种基于违法犯罪事实产生的侵权与事实抚养交织的状态。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这个“事实抚养”的灰色地带。当年的买主虽然触犯了刑律,但在漫长的30年里,确实提供了食物、住所和基本的抚养行为。这就导致在很多类似的司法审判和法律咨询中,当事人往往陷入程序困境:如果没有通过诉讼或者公安机关的解救程序彻底厘清法律身份,或者在养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时,法律上关于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认定,有时会陷入极其僵硬的法理纠缠。
翻开近几年的公开裁判文书,最高法和各地法院在处理涉拐案件的衍生民事纠纷时,已有更为精准的司法裁判逻辑。被拐人员在成年后选择回归原生家庭,并公开表达断绝关系的诉求,这在民事权利的行使上属于自主选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前提是“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对于买方家庭而言,他们当年实施了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由违法犯罪行为直接衍生出来的民事利益,法律绝不可能予以保护。
这意味着,当养父母老去,如果他们试图以“养育多年”为由,向已经断绝关系的被拐成年子女索要赡养费,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绝不会简单地一句“养育恩情大于天”就判决支持。相反,法院会严格审查当年的违法事实、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养父母是否存在虐待、遗弃或买卖初衷的恶意。一个因犯罪而建立的事实抚养链条,在面对受害者坚决的法律切割时,其主张民事权益的正当性基础早已摇摇欲坠。
胡龙在接受采访时愤怒地反驳网友:“如果不是被拐,我早在亲生父母身边长大。为什么要拿我和最悲惨的人比?”这句话不仅是情绪的宣泄,也点中了整个法律关系的实质:起点的不合法,直接决定了后续所有道德绑架的虚伪性。
从程序链条来看,胡龙今年9月底返回福建申请注销养家户籍、在贵州重新落户并改回原名,这一套组合拳实际上是在从行政户籍层面上彻底斩断那段痛苦的羁绊。但在法律的宏大叙事里,户籍的注销和名字的更改,只是行政管理层面的纠偏。真正的法律大考,往往在于当事人如何面对随之而来的社会评价与潜在的民事纠缠。
网络上那些指责胡龙“忘恩负义”的声音,本质上混淆了“人道主义抚养”与“合法收养关系”的边界。在道德的放大镜下,人们习惯于要求受害者大度、感恩,却总是选择性遗忘那场导致家庭破碎、生母右眼哭瞎的悲剧,是由谁亲手造成的。
法律可以规范秩序,但无法强行缝合被撕裂的人生。当胡龙在贵州老屋里帮父亲用上淋浴、一铲一铲翻整农田时,他用实际行动完成了对原生家庭的经济与情感补偿。而对于福建那个曾经将他买走的养家,无论其亲属在镜头前如何轻描淡写地回应“他回家就好”,都无法掩盖当年那纸非法买卖契约所带来的原罪。
说到底,法律不保护违法的既得利益,更不会成为犯罪分子变相索取回报的温床。断绝关系或许在社交网络上引发了争议,但在现代法治的标尺下,受害者有权选择彻底遗忘那段黑暗的历史,更有权对加害过自己的人生拒绝任何形式的二次反哺。














